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581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鹏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00号3栋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西安宾馆办公区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鹏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西安鹏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3851093.45元及利息。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西安鹏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2.5元由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鹏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廉政监督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
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韩城市芝阳镇清水村韩城欣源国际温泉酒店3号楼、4号楼、5号楼、8号楼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现申请人申请对部分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尚未作出。
4、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