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217号 原告:***,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来凤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村火车站南侧万福国际商贸城**酒店****。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金鳞大厦)****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