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6973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春,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跃辉,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木兰街中段路南/div>
负责人:王立刚,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廷,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春林,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武良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全,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岩,男,1990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iv style="line-height: 26pt; text-indent: 32pt; -ms-layout-grid-mode: char;">法定代表人:田成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松山区分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王慧杰
审 判 员 张国军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