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9幢1004号。
法定代表人:武良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建设路8—1号。
负责人:吕红军,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楚德才,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楚德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吉0281民初3208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楚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86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0元,年息6%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止;按本金198600元,年息6%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楚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项83000元及利息(按本金83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二)项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对以上第(二)项确定的数额在欠付工程款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被告楚德才、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楚德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楚德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楚德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本院已扣划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02110.78元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账户,吉林长邮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楚德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有存款的账户,***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或线索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