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21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昌盛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路甲1号万丰嘉信商务酒店A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923337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汇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委会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044992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日昌盛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汇通电气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