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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287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的妹夫。 被告: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道清照路828号保集外滩商业广场A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995229013。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潘饶赟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