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365号
申请人:刘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浙江大丰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丰某某有限公司、***名下2348006.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日,申请人刘某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全价值2956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C704672023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大丰某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8006.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对申请人刘某申请的诉讼保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