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辖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35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腾旋公司提供的合同中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腾旋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使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请求为:要求湘江公司支付腾旋公司货款等。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腾旋公司住所地。腾旋公司的住所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亦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湘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湘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腾旋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查明,腾旋公司诉称:其与湘江公司经招标于2014年8月1日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1份,合同总价247600元。后其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湘江公司至今仍结欠其货款47000元。现请求判令湘江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4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腾旋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合同中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协议管辖应当优先得以适用。本案中,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亦不法律关于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腾旋公司向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约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湘江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