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4执2139号
申请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3217-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88322289Y,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下河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
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