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4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3217-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9857890D,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驻地北留公路南侧1224号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联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腾旋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随本结清。二、联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腾旋公司律师费14800元。三、***、***对联力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腾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52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42元(已由腾旋公司预交),由联力公司、***、***共同负担(腾旋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联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联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腾旋公司直接支付)。因被执行人联力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2194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联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联力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情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名下有牌号为鲁D×××××的起亚汽车一辆,本院已办理委托查封手续。***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名下有位于联力公司、***、***共有银行存款合计51000元,本院已办理扣划手续,并已发放给经本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联力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腾旋公司与联力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截至2018年9月6日,联力公司、***、***共计结欠腾旋公司借款等合计321942元(含截至到2018年9月6日前的利息10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扣划联力公司、***、***执行款合计37599.41元,联力公司汇至本院13400.59元,扣除执行费1000元,合计50000元,作为联力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余款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联力公司、***、***于2019年3月前、9月底前、2020年3月底前、9月底前、2021年3月底前、9月底前、2022年3月底前、9月底前各支付腾旋公司30000元,于2023年3月底前支付31942元。二、若联力公司、***、***有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腾旋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联力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予以扣除)。三、法院冻结的建设银行所有账户不予解除冻结,其余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将联力公司、***、***从失信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上屏蔽。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7194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腾旋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联力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联力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撤回对联力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院按终结处理。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联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腾旋公司亦未提供联力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撤回对联力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联力公司、***、***有一期未足额按约支付,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自联力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足额履行每期支付义务的次日起二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