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与被告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腾旋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33元,由腾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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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