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70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与被告青岛美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腾旋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腾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33元,由腾旋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