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4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03217-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新都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9857890D,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驻地北留公路南侧1224号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旋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力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联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腾旋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随本结清。二、联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腾旋公司律师费14800元。三、***、***对联力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腾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52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42元。因被执行人联力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2194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终结执行。2019年10月16日,因联力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腾旋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联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联力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4755元,***名下有银行存款3497.31元,均已扣划并发归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2020年3月25日,腾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表示知晓撤回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意按终结执行处理。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联力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腾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