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4民初1977号
原告:***,男,197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