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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民初179号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