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民初179号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