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民初177号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十一街9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