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民初175号之一
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十一街9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桃江县,现住桃江县。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连花
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