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01民初165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