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9028执2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32号大楼1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B区香水湾温情主题酒店1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6民终2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492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646.24元及暂计至2023年11月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9687.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虽然有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作为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众多,已有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对上述财产冻结在先,本案已对上述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