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之二
原告:章利国,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32号大楼19楼;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11号2幢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利国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