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之一 申请人:章利国,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申请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11号2幢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章利国与被申请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了(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我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07。现二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另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营业部17×××19账户。 现本院已全额冻结到被申请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营业部17×××19账户135万元,且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账户申请,要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故本院认为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07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07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