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章利国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5行“***鑫”更正为“江苏惟新”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最后一段前增加“案件受理费126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64元,由原告章利国负担14545元,由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