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章利国与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5行“***鑫”更正为“江苏惟新” (2022)苏0505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最后一段前增加“案件受理费126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64元,由原告章利国负担14545元,由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1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