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4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32号大楼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23418W。
法定代表人:陈小冬,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城路228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5027906M。
法定代表人:郭文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1)粤078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鹤山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球
审 判 员 陈雪娟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雪玲
书 记 员 赵苑芳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终4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32号大楼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23418W。
法定代表人:陈小冬,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城路228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5027906M。
法定代表人:郭文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鹤山市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1)粤078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鹤山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球
审 判 员 陈雪娟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雪玲
书 记 员 赵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