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22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32号大楼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23418W。
法定代表人:陈小冬。
委托代理人:陈梓林,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78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本金355472.0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权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144.8元、50元、354元。本次执行到位金额548.8元。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院已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本院邮寄的参与分配函及相关资料。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2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