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23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富民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LEMC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牟定县共和镇福利来综合农贸市场6-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946545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隆公司)、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中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认定在《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总结算协议书》后,中屯公司未向腾隆公司提供办理竣工验收中所涉及的一切施工手续及办理产权中所需的相关手续,案涉房屋至今未经住建部门竣工验收的事实。因为提供办理竣工验收中所涉及的一切施工手续及办理产权中所需的相关手续是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明确约定的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中屯公司只有实现该条件,履行约定的义务,腾隆公司才应支付尾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案涉房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虽然腾隆公司因紧急情况使用了部分,但并不等于中屯公司己经交付使用。2.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屯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腾隆公司作为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针对腾隆公司的上诉,中屯公司答辩称:1.根据《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的约定甲乙双方结算之日视为竣工验收之日,并且视为乙方承包的工程竣工为合格,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尾款在结算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且《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已经证实了验收时间是8月13日,作为施工方中屯公司扣留腾隆公司的竣工验收资料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变现价值。2.一审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 中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腾隆公司支付中屯公司违约金100000元及因腾隆公司改变规划设计给中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腾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中屯公司未向腾隆公司提供办理竣工手续和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存在违约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也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中屯公司在双方签订《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前就已经将办理竣工手续和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腾隆公司,并约定竣工备案资料由腾隆公司自己请人做,制作竣工备案资料的费用21897元由腾隆公司在应付中屯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且中屯公司申请调取的《楚雄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证实了腾隆公司建设的案涉工程己经经过楚雄市自然资源局的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事实,中屯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二、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原因是腾隆公司私自更改规划设计,且未向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导致监理公司不予出具监理资料,导致腾隆公司没法办理竣工备案。三、由于腾隆公司擅自更改施工设计,造成中屯公司派到本项工程项目经理***的二级建造师证被住建局扣留一年多,给中屯公司造成了(继续向***)支付工资、社保损失70000多元,该项损失是腾隆公司违规改变设计造成的,腾隆公司应当承担该项损失。 针对中屯公司的上诉,腾隆公司答辩称:1.中屯公司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将案涉工程经过楚雄市自然资源局竣工规划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因为中屯公司在施工结束后一直未提供竣工验收以及办理房产证的这些相关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双方约定了中屯公司必须提供办理竣工验收以及房产证的相关手续,腾隆公司才予以付款。3.中屯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原因是腾隆公司自行更改规划设计,未付监理费。4.社保损失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屯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 中屯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腾隆公司向中屯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30000元,并支付中屯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合计530000元;2.由腾隆公司承担因改变施工规划设计给中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3.由腾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12月6日,腾隆公司(发包人)与中屯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工程地点楚雄市鹿城镇富民工业园区院内,工程内容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生活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35.2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30日;签约合同价5753200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项目经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以及监理人,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修等内容。2020年8月13日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向腾隆公司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核字第楚雄市202000026号),建筑面积3041.76㎡。腾隆公司已使用部分建设工程。2020年12月8日腾隆公司(甲方)、中屯公司(乙方)签订《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的原则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施工最终结算达成下列协议供各方信守执行。一、乙方承包甲方的综合楼及其他项目土建工程截止2020年12月6日之前的全部施工综合工程款打包价为4400000元。二、甲方在乙方承包施工期间已付工程进度款及代垫款等3188102.04元,甲方应付工程款4400000元扣除已付工程进度款代垫款等3188102.04元之后还应补乙方工程尾款1211897.96元。乙方在承包甲方工程之前,乙方***个人曾欠***个人借款600000元,经双方确认欠款事实真实并在此项工程尾款中抵扣,抵扣后工程尾款为611897.96元,在扣除乙方应承担资料费等21897.96元(含代付的10000元),甲方实际应付乙方的工程尾款为590000元。(特别注明:***个人欠***个人的600000元借款现已作扣除,是经甲乙双方法人确认同意抵扣)。三、甲乙双方结算之日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并且视为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为竣工合格。同时乙方承包的工程无论工程量多少均不再作任何结算,以一次性最终结算协议为准。乙方也不准再要求做任何结算。四、乙方要保证无条件的提供甲方办理竣工验收中所涉及的一切施工手续及办理产权中所需的相关手续。同时乙方要保证清偿施工期间所欠的材料款、工人工资,凡是乙方的材料商、工人工资找甲方纠缠,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五、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尾款在结算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但乙方必须提供补足4400000元发票,手续齐备后甲方无条件的付款。六、违约责任:如乙方不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竣工手续、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视为违约。若甲方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视为违约。无论哪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整。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且效力均等。”结算协议签订后,腾隆公司向中屯公司支付260000元,剩余330000元未支付。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中屯公司向腾隆公司开具《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合计金额4370000元。腾隆公司明确指出中屯公司未提供办理竣工手续、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存在违约,中屯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交付相关手续。经中屯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作出(2022)云2301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对腾隆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结算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腾隆公司与中屯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腾隆公司应在结算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尾款590000元,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应及时向中屯公司支付。腾隆公司支付260000元后未继续支付,已属违约,中屯公司主张支付欠付工程款3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中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00000元,《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违约责任:如乙方不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竣工手续、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视为违约。若甲方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视为违约。无论哪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整。”中屯公司未向腾隆公司提交提供办理竣工手续、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亦存在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中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中屯公司诉求,腾隆公司因改变施工规划设计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30000元;二、驳回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94元,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32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审中,经征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腾隆公司对一审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但遗漏认定了“在《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总结算协议书》签订后,中屯公司未向腾隆公司提供办理竣工验收所涉及的一切施工手续及办理产权证中所需的相关手续,导致案涉的房屋至今未经住建部门竣工验收”的事实。上诉人中屯公司认为一审认定的“腾隆公司使用部分建设工程”不是事实,腾隆公司已经整体使用该建筑工程两年。中屯公司认为无遗漏认定的事实。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对主张的错误认定的事实和遗漏认定的事实均负有举证责任,但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1.腾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中屯公司工程尾款330000元、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中屯公司要求腾隆公司赔偿因改变规划设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70000元的上诉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腾隆公司、中屯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双方结算之日视为工程竣工之日,腾隆公司应付中屯公司的工程尾款在结算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中屯公司,但中屯公司必须提供补足4400000元发票,手续齐备后腾隆公司无条件的付款。因此,双方约定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支付该案争议的工程尾款,故一审判决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本案中,腾隆公司认可已使用部分建设工程的事实,故腾隆公司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腾隆公司认可结算协议签订后,已经向中屯公司支付260000元,剩余330000元未支付,因此,腾隆公司应当按照《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尾款的义务。腾隆公司抗辩主张提供办理竣工验收中所涉及的一切施工手续及办理产权中所需的相关手续是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明确约定的支付工程尾款的前提条件,但其主张不符合《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其主张支付工程尾款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无事实依据佐证。腾隆公司未在《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尾款,构成了违约。中屯公司主张已经将竣工验收资料交予腾隆公司,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按照《综合楼土建及其他工程结算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中屯公司亦存在违约情形,故其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至于中屯公司主张腾隆公司改变规划设计给中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元的问题,由于中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腾隆公司改变规划设计,且70000元的经济损失是项目经理的工资和社保损失,故其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腾隆公司、中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楚雄腾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