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民初1194号
原告:程仁英,女,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金,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又彪,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仁英与被告郝又彪、湖北河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仁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仁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仁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为616元由原告程仁英负担。
审判员  魏丽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