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4民初696号 原告:***,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