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4民初696号
原告:***,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