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平顶峪村村民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10535号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平顶峪村村民委员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冀0302民初105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下数第11行“原告***已取得了涉案租赁土地(花城岭龙上庙东15M*15M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补正为“原告***已取得了涉案租赁土地(花城岭龙王庙东15M*15M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第11页上数第8行“三被告将涉案租赁土地(花城岭龙上庙东15M*15M土地)交由原告***经营管理”补正为“三被告将涉案租赁土地(花城岭龙王庙东15M*15M土地)交由原告***经营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