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2民初2376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19881233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北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60117113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征里40栋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8YBLB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景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