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3231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兴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兴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