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初832号
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西关生活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76206587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团结路公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1988123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山海关办事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