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391民初1627号 原告: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1053920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19881233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8368920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集团河北省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805371722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52541Y。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被告中国联通集团河北省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与各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皇岛赛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