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4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女,1979年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燕南鹿鸣春大酒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法院决定予以免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