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4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燕南鹿鸣春大酒店2-241号。
法定代表人孙益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男,
委托代理人张菊香,女,
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邯郸市鹏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法院决定予以免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锐
审 判 员 姜保平
审 判 员 薛 卉
二○
书 记 员 孙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