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7执59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燕南鹿鸣春大酒店2-2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成照煌,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通州市西亭镇。
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60582.94元及利息,并给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73元。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0.34%的股权。本院从(2019)京0107执18263号案件中分配案款144426.1元,上述案款已发还申请人北京泛欧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已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