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保定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37号

原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经济开发区马坊路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20X8。

法定代表人:黄壮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保定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3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541665X3。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康,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午羊,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