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37号
 原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经济开发区马坊路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83820X8。
 法定代表人:黄壮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保定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西路3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541665X3。
 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康,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午羊,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9元,由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