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6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五尧乡北沟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路3100号华科物业楼G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竞秀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9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24元,减半收取577.62元,由上诉人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