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3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五尧乡北沟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3083976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路3100号华科物业楼G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京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