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57号
原告:申书青,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路3100号华科物业楼G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申书青诉被告保定市冰轮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申书青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书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书青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