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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1953号 原告:丁某,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齐某,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与被告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已减半),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