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静远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1347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进度款1596271元,利息(以15962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1月20日公布的LPR自2023年11月15日至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83.2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范围对涉案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不动产、车管及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资金开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外,无车辆、证劵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资金账户。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5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7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其未按期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605854.22元债权利息未实现。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