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14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11民初5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勘察费1012393元、案件受理费3478元。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不动产、车管及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资金开户信息外,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资金账户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路××路以东的土地一宗。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以上土地查封期限2024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西安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其未按期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15871元债权未实现。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