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88号新兴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诚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泾渭大道与沣泾大道交汇处向西恒大童世界展示中心2-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诚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7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7518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尚未受偿金额为47518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