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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2234号 原告:辛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建德市某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辛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