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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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8071号之一
原告: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522683106938P,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七里亭。
法定代表人:周芳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公民身份号码XXX,员工。
被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724754X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西路939号(原跨月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鹰。
原告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伟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长兴绿萌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李春兰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