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三融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321民初162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三融环保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山西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