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民初92号
原告:***,男,侗族,1977年1月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代理人:范远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锦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戴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翁你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夏立刚,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长辉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龙银凤
书记员 张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