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9877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金都路3669号3幢。
被申请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800号。
被申请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横路村一社。
被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
被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
被申请人:重庆小南海水泥厂,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白沙沱。
被申请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被申请人: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栋27-8号。
被申请人: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幢4-12-1。
被申请人: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18层。
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申请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发电厂、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邦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有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眺通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