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0693号
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经济园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7960Q。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12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交纳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亚东亚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