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1756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12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