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1756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12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