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国网国网重庆市某公司与重庆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26172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撤诉。 因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故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